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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鑫娱乐平台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细则

浏览量:1132 发布时间:2019-01-10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根据《杏鑫登录关于实行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杏鑫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一个固定的头衔。研究生指导教师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退休管理等人事制度不相关联👩‍❤️‍💋‍👨👷。

第二条顺应研究生教育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改革需求,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建立基于研究生培养绩效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上岗招生实行个人申请制👨‍👨‍👦,逢招生必申请🚜。

第四条申请上岗招生的教师能够全面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能够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师生关系👐🏽😈,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基本要求

(一)提交上岗招生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四年⏩;

(二)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三)研究成果有较高显示度;

(四)科研活跃度高,其中承担科研项目:

申请人须主持在研省级重大🧑🏼‍🎤、重点及以上项目,或一次性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委托及横向科研项目,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40万元以上的纵向委托及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在研时间涵盖正常的研究生培养年限或申请当年有新增项目,科研经费充足,能够提供博士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所需要的经费。对入职三年内的特聘教授💇🏿‍♀️,可使用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申请博士研究生招生。

(五)全职在杏鑫工作;

(六)首次上岗招生前需经学校导师学院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例外原则规定

(一)年龄要求例外原则

2017年及以前在我校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申请人招生当年年龄可放宽到62周岁。

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例外原则

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委托及横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可放宽到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三)人事关系要求例外原则

体育学术界公认的知名专家、学者等可申请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基本要求

(一)提交上岗招生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年🌨🫄🏽;

(二)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科研活跃度较高🌟,成果有显示度,承担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能够提供硕士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所需要的经费;

(四)全职在杏鑫工作🏄🏿;

(五)首次上岗招生前需经学校导师学院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例外原则规定

(一)年龄要求例外原则

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例外原则

具有博士学位,并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纵向委托及横向科研项目一次性到账经费10万元及以上、或纵向委托及横向科研项目一年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申请人可放宽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三)人事关系要求例外原则

体育学术界公认的知名专家、学者等可申请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择优上岗🧗🏼‍♂️。拟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于每年410日前、拟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于每年610日前将申请书交学院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科研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进行公示。上岗导师名单及学科(专业)由学院公示两周🌲,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岗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况🍴,学校将视情形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上岗招生资格、移送国家司法机关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未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有违反师德行为的🥀;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所指导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存在问题或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

(五)无法为研究生培养提供经费支持🈳;

(六)师生关系不和谐;

(七)其他不适合上岗招生的情况。

第十一条鼓励以导师组的形式招收、培养研究生。导师组成员均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和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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